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0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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