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48號原告岩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嘉玲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勞動部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勞動法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補正,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補正依同法第105條之規定,應附具之訴願決定書。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