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劉慶桐
複 代理人 徐碩伶
被 告 滿大豪
滿正昌
羅 尹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