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9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903號債權人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慶 男人債務人 陳盧昭霞 債務人 陳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肆拾壹萬柒仟零玖拾陸元柒角柒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億壹仟零陸拾貳萬陸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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