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茂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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