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 鍾淯樺 相對人 盧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自不能遽以偏頗為理由聲請拒卻,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18年抗字第34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法官開庭時說明法規,兩造聽不清楚,法官僅研究一些無關法規,希望法官不要偏頗,請求更換法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執上開聲請承審 黃怡玲 法官迴避之事由,均係就黃怡玲法官於審理本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時所為訴訟指揮、闡明、發問或曉諭加以指摘,而在主觀上猜測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尚非在客觀上有何足令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潘進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