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07號聲請人 張啓政 相對人卷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之當事人欄聲請人姓名應更正為「張啓政」。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