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7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洪梅英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玖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5號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臺灣高等法第108年抗字第1470號裁定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惟原告繳納23萬3,49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原告請求返還溢收裁判費9萬8,296元(23萬3,496-13萬5,2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