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張嘉芸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 律師被告 簡肇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各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本院就刑事訴訟部分已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前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參,為此,爰依前引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莊維澤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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