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 律師被告東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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