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停字第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停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停字第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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