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15號抗告人 林郭田
郭琳義 相對人 靳意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7年度司票字第689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抗告人於原審應繳納聲請本票裁定之聲請費用新臺幣5,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用,並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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