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282號聲請人 潘世發
朱晉德 受刑人 柯明松
張羽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潘世發、朱晉德均並非檢察官,而刑事訴訟法規定撤銷緩刑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是聲請人之主體資格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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