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6號原告 柯丁貴 現於法務部○○○○○○○○○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 黃俊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處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對於被告撤銷其假釋之處分,表示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已載明其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見本院卷第13頁)。是依首揭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亦即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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