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 許峻瑋 相對人 常榮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41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裁全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41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予以准許,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有系爭假扣押裁定(本院卷第15至18頁)為證,又經詢系爭假扣押裁定相對人之代理人 何星磊 律師,其助理 陳明 相對人尚未就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卷第37頁)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劉惠娟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雅婷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