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6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林琮祐

被告 許美鑾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3月24日下午2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85元,及其中新臺幣5,370元自

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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