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 楊朝祥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 楊富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十日內具狀提出原告楊朝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並陳報原告楊朝祥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通知繼承人應向本院具狀聲明是否承受訴訟或陳報是否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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