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1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英中 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行臺灣銀行中山分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