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 王清泰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 廖枝源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