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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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250號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許阿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為憑(見卷第13頁),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視為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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