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48號原告 章莊壽美 (即 莊淑旂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藍雅筠 律師原告 莊靜芬 (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莊國治 (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陳翠華 (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陳君和 (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陳君毅 (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陳君平 (即莊淑旂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雲開 會計師原告 張濱英 (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張幼蓉 (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張亞華 (即莊淑旂之繼承人) 張智為 (即莊淑旂之繼承人)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淑雅
謝詠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15分於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