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31號聲請人 施國龍
參加人 曾炳坤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忠勳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參加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