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66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貿汽車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0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9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50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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