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被 告 王財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
院陳報欲撤回本件訴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