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建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素熙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