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葉碧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