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全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全國豪於2003年7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
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7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14日止累計57,563元正未給付,其中27,701元為本金;29,86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全國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14日止累計52,029元正未給付,其中21,869元為消費款;26,56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8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全國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27701││2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全國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869││2月15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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