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羅憲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13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94年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約定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54,840元,及自10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6%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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