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明山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底一層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1,83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9,112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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