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677號原告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朗南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被告台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錫義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請求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應返還數量之構件返還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兩造間簽訂機具租賃(與機具操作顧問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租賃之工作車材料,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如因該合約訴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一)第104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2年4月3日由 馮澤田 變更為夏朗南,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42頁),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一)第137頁),尚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承攬「台二線156K懸臂工作車租賃之平衡懸臂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97年6月8日與原告簽訂機具租賃(與機具操作顧問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契約),向原告租賃懸臂工作車,原告依約將懸臂工作車構件運至工地現場,交付被告使用。詎被告於租期屆至返還懸臂工作車構件時,短少如附件所示之工作車構件。嗣經原告催告返還被告仍拒絕,爰依民法第455條前段返還租賃物、同法第767條返還所有物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件所示短少之工作車構件。倘被告未善盡保管如附件所示工作車構件致無法返還,係過失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爰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如附表所示金額。並聲明:(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工作車材料返還原告,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返還時,應按如附件總價欄所示金額償還原告,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雖簽署系爭契約,惟雙方嗣後以實際組裝之懸臂工作車為租賃標的,以現況清點交付,原告提出之送貨單未經被告法定代理人或工地現場人員簽名者均非真正,系爭租賃契約之工作車業因工作完成由原告全數取回無短少,原告提出之訂購單、報價單、估價單日期多為西元2012、2013年或102年,與系爭租賃契約時間不簽,原告應提出購買發票、契約及付款證明以佐證系爭工作車構件之價值。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97年6月8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因被告承攬系爭工程,向原告租賃懸臂工作車,本工作車之租期為15個月,有系爭契約在卷足憑(本院卷(一)第103至105頁)。
(二)原告為如附表所示工作車構件之所有權人,兩造租賃關係已終止。
(三)被告已返還如附表所示收貨數量之工作車構件與原告。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依照系爭契約交付如附件所示送貨數量之工作車構件,惟於租期屆滿後,被告僅返還如附件所示收貨數量之工作車構件,爰依租賃、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件所示請求數量之工作車構件。被告則以:原告提出附於本院卷(一)第27至29頁、第32、34頁、第37至39頁、第41、44、48頁送貨單內無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工地主任之簽名,應非真正;原告應提出購買單據、折舊標準及現存價值等相關資料證明被告未返還工作車構件之實際價值等語。是本件爭點厥為:(一)原告是否交付如本院卷(一)第27至29頁、第32、34頁、第37至39頁、第41、44、48頁送貨單內所載之工作車構件?(二)原告可否請求如被告不能返還如附件所示未收回數量之構件時,應給付相當之金額?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交付如本院卷(一)第32、34、37至39、48頁送貨單所示工作車構件與被告。
1、證人即原告公司現場工程師 張世錫 到庭具結證稱:我有參與台二線工程及被告公司工作物的交付事情,我有看過本院卷(一)第37、38、39頁之送貨單,第37頁(交貨日期2010年3月31日)簽收的是被告公司工地主任 孟國強 ,但是不是我本人送的不確定,第38頁(交貨日期2010年3月30日)是不是我送的不確定,第39頁(交貨日期2010年3月30日)不確定是不是我送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6頁反面);復經被告法定代理人當庭自承本院卷(一)第37至39頁送貨單確為現場工地主任孟國強所簽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6頁反面);且查,證人孟國強到庭具結證稱:我於99年3月1日到100年2月28日期間擔任被告宜蘭羅東工地的現場工程師,被告在我負責的工地有向原告租用兩部懸臂工作車,被告在雙溪的工地使用過工作車後,才在雙溪工地拆解,於99年4月份運送到宜蘭羅東的工地組裝使用,這兩部懸臂工作車從雙溪工地拆到羅東工地組裝,應該沒有發生零件短缺或是損壞的情形,因為兩邊橋的規格尺寸不太相同,我們的車子是拼起來的,所以需要的懸臂工作車的料件不同,才需要補件,我們有請原告補正確尺寸的零件進場…第32頁的部分應該是補件用的,有4個千斤頂,其他是螺栓、墊板,第34頁的部分跟
32頁一樣都是補件,第37、38、39頁的料件應該不是規格或是尺寸不符,這些是因為從雙溪那邊過來的時候,有些料件缺乏,請原告補送,所以是補件的方式(見本院卷
(一)第18頁反面、第19、20頁)。此外,被告雖否認原告交付本院卷(一)第48頁所示之工作車構件,惟觀諸其上簽收名義人「 陳又瑞 」之筆跡,與被告不爭執本院卷(一)第192、193頁送貨單上簽收名義人「陳又瑞」之筆跡,二者無論在特徵、筆順、轉折、勾勒方式及字跡全貌、等,均相符合,足認原告主張交付如本院卷(一)第32、
34、37至39、48頁送貨單所示工作車構件一節屬實。
2、證人張世錫雖證稱:第27頁(交貨日期2010年7月29日)送貨單是我送的,應該是現場的領班收的,但我不能確定,第28、29頁的送貨單是當天吳錫義說有一些料件他用不到,請我收回去,所以我在現場就用手寫,但當天只有帶一份送貨單,所以請他簽名後就交給他,沒有帶回公司,我自己拍照保留,手寫的就是我當天帶回去的東西。第44頁(交貨日期2009年12月29日)送貨單是我送的貨,第43、44頁是訂在一起的,同時交付吳錫義,但吳錫義只有在第一頁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6、177頁),惟查,本院卷第27、44頁送貨單無何簽收紀錄,以證人張世錫所言無法帶回送貨單時亦會以拍照方式存證之謹慎態度,殊難想像其漏未要求被告簽收以示證明,又本院卷第28、29頁送貨單內雖有草寫簽名字樣,惟無法確認該簽名之完整性、名義人為何,亦與其他送貨單內吳錫義之真正簽名字樣不符,況證人張世錫作證時尚且任職原告公司,負責本件工作車構件交付收回職務,與本件請求返還工作車構件訴訟之利害關係密切,所為證言憑信性較低,是以尚難據其證言即認原告確有交付如本院卷(一)第27至29頁、第44頁之工作車構件。至本院卷(一)第41頁之送貨單,其上無何簽收字樣,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佐證,亦無從認定原告有交付其上工作車構件之事實。
3、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租約終止後,出租人除得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租賃物外,倘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時,並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801號判例可參。原告已依系爭契約交付如附件所示數量之工作車構件與被告,兩造系爭契約終止後,被告即應負返還之責。
(二)原告不得為代償請求。按原告訴請被告為金錢以外之一定給付,同時主張被告如不能為該項給付時,應給付金錢者,其主位請求與代償之補充請求,有不同之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固屬客觀訴之合併,惟該主位請求若為代替物之給付者,則因種類之債,無不能給付之情形,執行法院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亦得逕以債務人之費用執行,自無就代償請求為訴之客觀合併之必要,是以代償請求之訴之客觀合併,必以主位請求為特定之不可代替物之交付者為限(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號判決可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求為被告應返還工作車材料,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返還時,應按材料所示金額償還原告,即為主位請求與代償之補充請求。惟查,系爭工作車材料及構件,係原告購自訴外人佑騏企業社、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茂銓國際有限公司、壬州有限公司、宇鋒企業社、芳進螺絲有限公司及VSLAustraliaPtyLtd等,並非不可代替物,被告自可取得同種類之貨品交還,原告即無就代償請求訴之客觀合併之必要,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送貨數量之工作車構件與被告,僅經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收貨數量之工作車構件,其餘則未經被告返還,被告即為無權占有系爭構件,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應返還數量之工作車構件與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兩造各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吳昀蔚附表┌───┬────┬───────────┬────────┬─────┬────┬────┬─────┬──┐│項次│構件編號│構件名稱│規格尺寸(mm)│長度(mm)│送貨數量│收貨數量│應返還數量│單位│├───┴────┴───────────┴────────┴─────┴────┴────┴─────┴──┤│1.1MainFrame(A架)│├───┬────┬───────────┬────────┬─────┬────┬────┬─────┬──┤│1│1.1.8│重直主桁架上斜撐│L75*75*6.85kg/m│2513│16│12│4│支│├───┼────┼───────────┼────────┼─────┼────┼────┼─────┼──┤│2│1.1.10│後桁架水平斜撐│RB25│2460│16│8│8│支│├───┼────┼───────────┼────────┼─────┼────┼────┼─────┼──┤│3│1.1.11│插銷∮90*485│RB90│485│32│16│16│支│├───┼────┼───────────┼────────┼─────┼────┼────┼─────┼──┤│4│1.1.12│插銷∮80*390主桁架插銷│RB80│390│8│4│4│支││││(前滾輪)│││││││├───┼────┼───────────┼────────┼─────┼────┼────┼─────┼──┤│5│1.1.13│插銷∮75*447(後行架~│RB75│447│33│16│17│支││││Aframe)│││││││├───┼────┼───────────┼────────┼─────┼────┼────┼─────┼──┤│6│1.1.16│前主千斤頂墊塊│330*350*100│-│4│2│1│個│├───┼────┼───────────┼────────┼─────┼────┼────┼─────┼──┤│7│1.1.17│主桁前架防風拉桿│RB25│9104│8│4│3│支│├───┴────┴───────────┴────────┴─────┴────┴────┴─────┴──┤│1.2FrontCarriageSystem(前滾輪推進系統)│├───┬────┬───────────┬────────┬─────┬────┬────┬─────┬──┤│1│1.2.3│千斤頂插銷│RB30│140│50│13│37│支│├───┼────┼───────────┼────────┼─────┼────┼────┼─────┼──┤│2│1.2.4│前移動裝置│605*94*281│-│8│3│5│個│├───┼────┼───────────┼────────┼─────┼────┼────┼─────┼──┤│3│1.2.4│前移動裝置(PIN)│RB30│140│16│8│8│支│├───┴────┴───────────┴────────┴─────┴────┴────┴─────┴──┤│1.3RearAnchorageSystem(後錨錠系統)│├───┬────┬───────────┬────────┬─────┬────┬────┬─────┬──┤│1│1.3.2│後油壓千斤頂75t││-│8│2│1│顆│├───┼────┼───────────┼────────┼─────┼────┼────┼─────┼──┤│2│1.3.5│後螺紋反力座調整塊│325*250*250│-│8│3│1│個│├───┼────┼───────────┼────────┼─────┼────┼────┼─────┼──┤│3│1.3.6│後螺紋反力座調整塊│325*250*100│-│8│7│1│個│├───┼────┼───────────┼────────┼─────┼────┼────┼─────┼──┤│4│1.3.8│後軌道固定長(U200)│2U200*80*24.6Kg/│1700│32│16│10│組│││││m││││││├───┴────┴───────────┴────────┴─────┴────┴────┴─────┴──┤│1.4FrontandRearTransverseTrusses(桁架系統)│├───┬────┬───────────┬────────┬─────┬────┬────┬─────┬──┤│1│1.4.9│桁架連結墊片薄│PL300*260*15│-│256│138│118│片│├───┼────┼───────────┼────────┼─────┼────┼────┼─────┼──┤│2│1.4.11│懸吊鋼棒承壓鐵板│PL400*130*38│-│80│75│5│片│├───┴────┴───────────┴────────┴─────┴────┴────┴─────┴──┤│1.5BottomForm(底板系統)│├───┬────┬───────────┬────────┬─────┬────┬────┬─────┬──┤│1│1.5.10│前步道架│1104*150*224│-│40│19│12│支│├───┼────┼───────────┼────────┼─────┼────┼────┼─────┼──┤│2│1.5.11│後步道架│735*150*466│-│39│20│12│支│├───┴────┴───────────┴────────┴─────┴────┴────┴─────┴──┤│1.6RailBeam(軌道系統)│├───┬────┬───────────┬────────┬─────┬────┬────┬─────┬──┤│1│1.6.1│軌道墊塊│U125*65*13.4KG/m│1000│56│52│4│個│├───┼────┼───────────┼────────┼─────┼────┼────┼─────┼──┤│2│1.6.4│前後軌道連結片│PL300*200*12│-│32│24│8│片│├───┼────┼───────────┼────────┼─────┼────┼────┼─────┼──┤│3│1.6.5│移動式軌道連結版│U150*75*18.6kg/m│651│8│5│3│個│├───┼────┼───────────┼────────┼─────┼────┼────┼─────┼──┤│4│1.6.6│軌道前端連接版T1│U150*75*18.6kg/m│671│8│2│6│個│├───┼────┼───────────┼────────┼─────┼────┼────┼─────┼──┤│5│1.6.7│軌道(後端)連接版T2│U150*75*18.6kg/m│691│8│2│6│個││││691│││││││├───┴────┴───────────┴────────┴─────┴────┴────┴─────┴──┤│1.7CantileverForm(翼板系統)│├───┬────┬───────────┬────────┬─────┬────┬────┬─────┬──┤│1│1.7.3│翼版外側縱樑1│2U200*80*24.6Kg│7500│8│5│3│支│││││/m││││││├───┼────┼───────────┼────────┼─────┼────┼────┼─────┼──┤│2│1.7.4│翼版外側縱樑墊塊│2U150*75*24Kg/m│250│64│1│31│個│├───┼────┼───────────┼────────┼─────┼────┼────┼─────┼──┤│3│1.7.5│翼版連接樑L=2101│2U150*75*18.6Kg/│2101│12│9│3│支│││││m││││││├───┼────┼───────────┼────────┼─────┼────┼────┼─────┼──┤│4│1.7.6│翼版連接樑L=1801│2U150*75*18.6Kg/│1801│12│10│2│支│││││m││││││├───┴────┴───────────┴────────┴─────┴────┴────┴─────┴──┤│1.8DriveDeckForm(內頂版系統)│├───┬────┬───────────┬────────┬─────┬────┬────┬─────┬──┤│1│1.8.6│內頂版連接樑│H148*100*20.7kg/│2132│16│8│8│支││││Type1L=2132│m││││││├───┼────┼───────────┼────────┼─────┼────┼────┼─────┼──┤│2│1.8.7│內頂版連接樑│H148*100*20.7kg/│2132│8│4│4│支││││Type2L=2132│m││││││├───┼────┼───────────┼────────┼─────┼────┼────┼─────┼──┤│3│1.8.8│20t吊爪│440*85*240│-│12│0│12│個│├───┼────┼───────────┼────────┼─────┼────┼────┼─────┼──┤│4│1.8.9│滾輪吊架750mm│400*420*750│-│8│5│3│座│├───┴────┴───────────┴────────┴─────┴────┴────┴─────┴──┤│1.9Walkway(腳踏板)│├───┬────┬───────────┬────────┬─────┬────┬────┬─────┬──┤│1│1.9.1│止滑踏板50*1829mm│1829*500*50│-│360│240│120│片│├───┴────┴───────────┴────────┴─────┴────┴────┴─────┴──┤│2FormWorkSystem(模板系統)│├──────────────────────────────────────────────────────┤│2.1BottomFormwork(底板)│├───┬────┬───────────┬────────┬─────┬────┬────┬─────┬──┤│1│2.1.6│底板L型角鐵│L100*75*9.3Kg/m│100│400│261│139│個│├───┼────┼───────────┼────────┼─────┼────┼────┼─────┼──┤│2│2.1.7│底板L型角鐵下方鐵片│PL50*65*5│-│400│261│139│片│├───┴────┴───────────┴────────┴─────┴────┴────┴─────┴──┤│2.2OuterFormwork(外翼腹板)│├───┬────┬───────────┬────────┬─────┬────┬────┬─────┬──┤│1│2.2.1│100mmC型鋼L=540cm│C100*50*20*3.2│5400│250│230│20│支│├───┼────┼───────────┼────────┼─────┼────┼────┼─────┼──┤│2│2.2.3│雙C槽鋼L=1000mm│2U100*50*9.4kg/m│990│32│26│6│個│├───┼────┼───────────┼────────┼─────┼────┼────┼─────┼──┤│3│2.2.5│雙C槽鋼L=750mm│2U100*50*9.4kg/m│740│32│23│9│個│├───┼────┼───────────┼────────┼─────┼────┼────┼─────┼──┤│4│2.2.7│翼板護欄架│370*50*1470│-│32│16│16│支│├───┼────┼───────────┼────────┼─────┼────┼────┼─────┼──┤│5│2.2.17│連接板1│2PL550*90*48│-│200│55│51│個│├───┼────┼───────────┼────────┼─────┼────┼────┼─────┼──┤│6│2.2.18│連接板2│2PL550*90*48│-│8│0│8│個│├───┴────┴───────────┴────────┴─────┴────┴────┴─────┴──┤│FormWorkSystem(模板系統)│├───┬────┬───────────┬────────┬─────┬────┬────┬─────┬──┤│1│2.2.21│插銷φ=20mm│RB20│115│1560│117│1443│支│├───┴────┴───────────┴────────┴─────┴────┴────┴─────┴──┤│2.3InnerFormwork(內模)│├───┬────┬───────────┬────────┬─────┬────┬────┬─────┬──┤│1│2.3.1│100mmC型鋼L=540cm│C100*50*20*3.2│5400│250│178│72│支│├───┼────┼───────────┼────────┼─────┼────┼────┼─────┼──┤│2│2.3.3│雙C槽鋼L=1000mm│2U100*50*9.4kg/m│990│48│9│39│個│├───┼────┼───────────┼────────┼─────┼────┼────┼─────┼──┤│3│2.3.7│特殊雙C槽鋼L=798*234mm│2U100*50*9.4kg/m│1032│32│25│7│個│├───┼────┼───────────┼────────┼─────┼────┼────┼─────┼──┤│4│2.3.9│頂版插座││-│44│2│42│座│├───┼────┼───────────┼────────┼─────┼────┼────┼─────┼──┤│5│2.3.14│內模托架吊耳│200*80*100│-│8│0│8│個│├───┼────┼───────────┼────────┼─────┼────┼────┼─────┼──┤│6│2.3.16│伸縮桿506mm│506*70*70│-│11│6│5│支│├───┼────┼───────────┼────────┼─────┼────┼────┼─────┼──┤│7│2.3.17│內模托架輪座│230*190*160│-│7│5│2│個│├───┼────┼───────────┼────────┼─────┼────┼────┼─────┼──┤│8│2.3.23│油壓管14M│-││16│8│8│條│├───┴────┴───────────┴────────┴─────┴────┴────┴─────┴──┤│6.1StressBar(鋼棒系統)│├───┬────┬───────────┬────────┬─────┬────┬────┬─────┬──┤│1│6.1.3│φ32VSL高拉力鋼棒螺帽│52*60*55│-│300│139│161│個│├───┼────┼───────────┼────────┼─────┼────┼────┼─────┼──┤│2│6.1.7│φ26VSL高拉力鋼棒螺帽│42*48*50│-│480│416│64│個│├───┼────┼───────────┼────────┼─────┼────┼────┼─────┼──┤│3│6.1.16│φ32DSI高拉力鋼棒續接││-│8│0│8│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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