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為購屋需要於民國95年07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300,000元整,並約定前二年按月繳息,期滿依年金法按月償還本息,利息則按年利率3.57%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5,247,169元整,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
二、上開借款立有借據、約定書可呈為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