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與第三人丙○○於民國(下同)83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開立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約定清償期為85年8月1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8,000,000元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元。嗣相對人丁○○、第三人丙○○分別於95年11月14日、95年11月15日將其前所有如附表編號001、004、006、003號之土地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南院龍97執湘字第60065號債權憑證影本、臺南縣○○鄉○○段1313、1314地號之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電子謄本異動索引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鄉○○○段│1308│建│21.59│全部│├──┴───┴────┴───┴──┴─┴────┴──┤│重測前:一甲段445-33地號、面積19.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2│臺南縣○○○鄉○○○段│1309│建│5.44│全部│├──┴───┴────┴───┴──┴─┴────┴──┤│重測前:一甲段445-18地號、面積8.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丁○○│└────────────────────────────┘┌────────────────────────────┐│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3│臺南縣○○○鄉○○○段│1311│建│35.54│全部│├──┴───┴────┴───┴──┴─┴────┴──┤│重測前:一甲段445-34地號、面積42.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4│臺南縣○○○鄉○○○段│1315│建│5.13│全部│├──┴───┴────┴───┴──┴─┴────┴──┤│重測前:一甲段445-24地號、面積6.0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乙○○│└────────────────────────────┘┌────────────────────────────┐│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5│臺南縣○○○鄉○○○段│1316│建│38.86│全部│├──┴───┴────┴───┴──┴─┴────┴──┤│重測前:一甲段445-10地號、面積62.00平方公尺││因分割增加地號:1316-1地號││所有權人:相對人丁○○│└────────────────────────────┘┌─────────────────────────────┐│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6│臺南縣○○○鄉○○○段│1316-1│建│29.82│全部│├──┴───┴────┴───┴───┴─┴────┴──┤│分割自:1316地號││所有權人:相對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