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賠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三十右列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之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之二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楊明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