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明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明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續緝字第1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所有經警扣案如附表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組、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淨重共計1.18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1.16公克)及裝有無色透明液體之注射針筒2支(驗前總淨重共計1.12公克,驗餘總淨重1.02公克),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均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民國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再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續字第1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又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總毛重共計1.58公克,驗前總淨重共計1.18公克,各取樣0.01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1.16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
3所示裝有無色透明液體之注射針筒2支(驗前總毛重共計
7.18公克,驗前總淨重1.12公克,各取0.05公克鑑驗,驗餘總淨重共計1.02公克),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7月
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07年北市鑑毒字第3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盛裝附表編號2、3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及針筒2支,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包裝袋、針筒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1│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包│⒈驗前總毛重共計1.58公克,驗│││裝袋2只)│前總淨重共計1.18公克,各取││││樣0.01公克,驗餘總淨重共計││││1.16公克││││⒉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裝有無色透明液體之針筒│⒈驗前總毛重共計7.18公克,驗│││2支│前總淨重1.12公克,各取0.05││││公克鑑驗,驗餘總淨重共計1.││││02公克││││⒉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