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8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865號抗告人 周鉅 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928號判決駁回、本院96年度判字第3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之後,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97年度再字第57號判決駁回、本院99年度裁字第1250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後,抗告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嗣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裁字第944號、第94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經原裁定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院查:
㈠、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83條,此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準用。
㈡、原確定裁定係駁回抗告人就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65、166號裁定再審之聲請,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應由本院管轄。原裁定以抗告人向原審法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院,並無不合。抗告人以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國成法官王碧芳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