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雪華選任辯護人邱一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雪華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雪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 吳佳俊 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及甲基安非他命扣案,足徵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該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被告居無定所,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5月23日裁定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吳育汝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年8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