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庚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湘茹楊傑壹 因100年重訴字第12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主文第1、2項部分,判命上訴人分別給付新台幣(下同)1,020,109元、1,008,334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28,443元;主文第3項返還賓士牌S500型、引擎號碼WDB0000000A267037自小客車壹輛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見卷第44頁),合計為3,028,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盈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