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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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新凱
林君諺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君諺對黃新凱提出過失傷害、被告黃新凱對林君諺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之案件,公訴人起訴認定被告黃新凱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林君諺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二人當庭並具狀對彼此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二份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