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建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被訴竊盜部分之犯罪,本院認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建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被訴竊盜部分之犯罪,本院認為本件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王星富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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