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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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二)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萬忠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3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蘇素娥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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