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緯鐸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共拾玖臺(分別為「魔法球」壹臺、「金象王」貳臺、「滿貫大亨」肆臺、「幸運鬥地主」壹臺、「野蠻遊戲」貳臺、「777金美滿」叁臺、「日本黃金馬」叁臺、「動物奇觀7代」貳臺、「王冠迷13支2代」壹臺,含IC板共貳拾貳片)、賭資現金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代幣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枚、積分卡捌盒、積分卡(核店章)捌拾壹張、監視器主機壹臺、帳冊壹本、月報表拾貳張、帳單壹張、日報表叁拾張、摸彩券拾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緯鐸因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營偵字第8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共19臺(分別為「魔法球」1臺、「金象王」2臺、「滿貫大亨」4臺、「幸運鬥地主」1臺、「野蠻遊戲」2臺、「777金美滿」3臺、「日本黃金馬」3臺、「動物奇觀7代」2臺、「王冠迷13支2代」1臺,含IC板共22片)、賭資現金新臺幣51,800元、代幣34,270枚、積分卡8盒、積分卡(核店章)81張、監視器主機1臺、帳冊1本、月報表12張、帳單1張、日報表30張、摸彩券11張,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扣之電子遊戲機具共19臺(分別為「魔法球」1臺、「金象王」2臺、「滿貫大亨」4臺、「幸運鬥地主」1臺、「野蠻遊戲」2臺、「777金美滿」3臺、「日本黃金馬」3臺、「動物奇觀7代」2臺、「王冠迷13支2代」1臺,含IC板共22片)、代幣34,270枚、積分卡8盒、積分卡(核店章)81張、監視器主機1臺、帳冊1本、月報表12張、帳單1張、日報表30張、摸彩券11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現金51,80
0元為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