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65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
處(即唐葆山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證券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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