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6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