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告 江惠如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 律師被告 張靖榆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暨綜合辯論意旨狀未合法送達被告,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