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啓峯選任辯護人簡文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陳鈴香法官王姿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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