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鄭江霖 被告 黃明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93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明州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1930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鄭江霖業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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