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與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原告 廖璋文
林清順 林溪章 游世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筱涵 律師
許坤皇 律師被告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臨時管理人 方鳴濤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讚鵬 律師被告 周再發
陳錦萱 楊美萍 黃亞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