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繼承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訴人戊○○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繼承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周慶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貞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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