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69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李麗萍
被   告  林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
3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
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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