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六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學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3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學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職棒投注單叁張、記載簽賭網站帳號密
碼壹張、筆記型電腦壹臺及無線網卡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
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
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
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
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
犯罪構成要件。本件美國職棒簽賭網站(網址為:http://
ts9988.net),可供不特定人進入與莊家對賭,該網站即屬
公眾得出入場所,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於103年5月3日
凌晨0時許至同年5月6日凌晨2時許,以網際網路連線至
上開賭博網站,在該網站下注賭博運動比賽輸贏之行為,其
賭博平臺相同,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
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爰審酌被告參與賭博,助長賭博歪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
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
響,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為
高中肄業,職業為仲介,家庭經濟狀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職
棒投注單3張、記載簽賭網站帳號密碼1張、筆記型電腦1
臺及無線網卡1支,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陳
明在卷(見偵卷第1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2條第3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懿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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